主要職責:
兵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接受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領導,領導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領導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根據上級檢察機關的工作方針、任務,結合兵團實際,部署兵團檢察工作任務。
(二)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三)對兵團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準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四)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五)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六)對兵團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提起抗訴。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兵團分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請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七)對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并糾正錯誤決定。
(八)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九)對兵團范圍內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進行研究,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對兵團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指導、規劃兵團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文字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一)對兵團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法律進行研究,制定有關兵團檢查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規定。指導兵團各級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二)負責兵團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兵團各級檢察機關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
(十三)協同兵團黨委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各師檢察分院檢察長;協同各師黨委負責各師檢察分院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考核、配備及后備干部的考察;報請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任免兵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查員和各師檢察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查員職務。
(十四)負責任免墾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查員職務。
(十五)協同兵團主管部門管理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六)指導、組織兵團各級檢察機關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規劃兵團檢查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十七)指導、規劃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兵團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十八)負責兵團人民檢察院機關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及派駐機構干部管理工作。
負責其他應當由兵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內設機構:
兵團人民檢察院機關目前內設13個部門。
一、 辦公室(掛檢察技術處牌子)
二、 政治部組織人事處(檢察官考評委員會辦公室)
三、 政治部宣傳教育培訓處
四、 偵查監督處
五、 公訴處(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
六、 刑事執行檢察局(駐兵團第一監獄檢察室)
七、 民事行政檢察處
八、 控告申訴檢察處(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
九、 法律政策研究室(與檢委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室)
十、 案件管理辦公室
十一、 監察處
十二、 行政裝備處
十三、 警務處(司法警察總隊)
辦公聯系電話:
電話:0991-2358125
傳真:0991-2817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