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安部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初審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核準和注冊審批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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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許可 |
![]() | 對公安部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注冊初審和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核準和注冊審批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四條: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執業準則,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關于印發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及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56號)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全國統一的考試大綱和相關規定組織實施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并研究確定本地區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合格標準。 |
![]() | 兵團公安局 |
![]()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 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應告 知理由,并告知相對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證件;建立信息檔案;公 開有關信息。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加強對本行政 區域內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6.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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