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而銷售的進口計量器具進行封存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王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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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強制 |
![]() | 對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而銷售的進口計量器具進行封存 |
![]() | 【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第五十條:進口計量器具,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檢定合格而銷售的,責令其停止銷售,封存計量器具,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其銷售額10%至50%的罰款。 |
![]() | 兵團市場監督管理局 |
![]() | 1.催告階段: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決定階段: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法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3.執行階段: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4.事后監管階段: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5.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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