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租賃金、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土地入股金)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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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征收 |
![]() | 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租賃金、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土地入股金) |
![]() |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關于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新計價房〔2001〕500號)。 |
![]() | 兵團國土局 |
![]() | 1.受理責任:告知應由兵團本級征收土地出讓收入的征收的范圍、征收方式、金額計算方式、減免繳費條件。 2.審核責任:審核應由兵團本級征收土地出讓收入的繳納標準、計算金額、交款期限。審查免繳、減繳的條件及金額等。 3.決定責任:作出審核決定,開具土地出讓收入繳款通知書,抄送兵團財務局,定期開展對賬。 4.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對存在應繳未繳的師(市)及時會同兵團財務局共同催繳,履行繳費義務的日常監管。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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