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待遇支付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作者:
![]() | 行政給付 |
![]() | 失業保險待遇支付 |
![]() |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
![]() | 兵團人社局 |
![]() | 1、審核責任:審核參保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書等資料,確定是否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 2、待遇核算責任:依據失業人員繳費年限,核定申領失業金月數。 3、待遇支付責任:按月足額發放失業人員失業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