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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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給付 |
![]() | 醫療保險待遇支付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
![]() | 兵團人社局 |
![]() | 1、初審責任:審核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相關材料,確定其符合基本醫療可支付范圍。 2、待遇結算責任:依據醫療保險制度政策結算參保人員醫療待遇。 3、待遇支付責任:按時支付參保人員醫療報銷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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