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1、初審責任:審核參保人員工傷及醫療費用相關材料,確定其符合工傷保險支付范圍。
2、待遇結算責任:依據工傷保險制度政策結算參保人員醫療待遇、工傷待遇。
3、待遇支付責任:按時支付參保人員工傷及醫療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