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價格舉報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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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1997年12月29日國家主席令第92號)第三十八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并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規定》(2014年1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6號)第七條:價格主管部門接收舉報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屬于收到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并且不屬于本規定第六條第(二)、(三)、(四)、(五)項情形的,予以受理;不屬于收到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轉至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處理。接受轉辦的價格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價格舉報,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第八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或者轉辦。第九條:價格主管部門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管轄,按照《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章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行政處罰管轄分工規定執行。第十條:價格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證據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優先進行處理。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后,依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等決定或者不予立案的,為舉報辦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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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檢查:收到舉報后,按照有關規定和管轄范圍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或者轉辦。 2、處置:進行調查后,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履行告知義務。 3、處置: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等決定或者不予立案決定。 4、移送:不屬于收到舉報的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轉至有管轄權的價格主管部門處理。 5、事后監管:在規定時限內告知舉報人對被舉報的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 新授予的職能,國家已調整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