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訴和再申訴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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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確認 |
![]()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訴和再申訴 |
![]() |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人社部〔2014〕45號)第二章管轄 |
![]() | 兵團人社局 |
![]() | 1、受理責任:逐級審核申報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再申訴有關要求,對工作人員的申訴、再申訴情況進行審查,提出是否予以受理,并告知。 3、決定責任: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成立申訴工作委員會,提交申訴工作委員會研究,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決定公布責任:向事業單位及當事人公布。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和再申訴的機制和管理制度,對落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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