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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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確認 |
![]() | 工傷認定 |
![]() |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二十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
![]() | 兵團人社局 |
![]() | 1、受理責任:根據工傷認定有關規定,對參保單位或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審查責任:跟據有關材料,組織有關人員對參保人員受傷情況進行現場調查,并起草調查報告提交工傷認定領導小組。 3、決定責任:由工傷認定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做出申請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4、送達責任:根據工傷認定領導小組會議決定,對申請單位或個人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書。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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