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民族團結進步模范評選表彰審核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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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獎勵 |
![]() | 兵團民族團結進步模范評選表彰審核 |
![]()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范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6號)第四條:“國務院一般每五年評選表彰一批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對評選周期內涌現的事跡特別突出、影響特別重大的集體或個人,將根據情況及時授予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范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第二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從本地實際出發,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評選表彰辦法。” 《關于印發〈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族團結進步模范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新兵黨辦發〔2015〕9號)第四條:“兵團每五年評選表彰一次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對評選周期內涌現的事跡特別突出、影響特別重大的集體或個人,擬授予兵團民族團結進步模范榮譽稱號的,由兵團民族工作部門提出申請,經兵團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審核,報兵團審批。” |
![]() | 兵團民宗局 |
![]() | 1、制定方案責任:在征求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意見基礎上,科學制定表彰方案。 2、組織推薦責任:嚴格按照《評選表彰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組織推薦工作,對推薦對象進行初審。 3、審核公示責任:對符合條件的推薦對象進行審核,并報請領導小組研究審定,進行公示。 4、表彰責任:按照程序報請兵團黨委決定,召開表彰大會,予以表彰。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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