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民族團結一家親先進集體和個人評選表彰審核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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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獎勵 |
![]() | 兵團民族團結一家親先進集體和個人評選表彰審核 |
![]() | 根據自治區黨委安排部署,為不斷鞏固發展民族團結,扎實推進“民族團結一家親”和民族團結聯誼活動制度化、常態化、長效化。堅持激勵先進、節儉務實的原則,以精神激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實行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三級分級表彰,縣(市、區)每年11月進行表彰,地(州、市)每年12月進行表彰,自治區次年1月進行表彰。各地(州、市)、縣(市、區)創建表彰工作參照自治區辦法執行,根據自治區黨委要求,以黨委、政府名義表彰。地(州、市)級先進個人每人獎勵1500元,縣(市、區)級先進個人每人獎勵1000元,表彰經費由各級財政自行解決。 |
![]() | 兵團民宗局 |
![]() | (一)推薦程序。根據兵團統一分配的表彰名額,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審核公示。兵團軍事部,武警兵團指揮部統一組織推薦;師(市)負責本師的組織推薦;兵團辦公廳、院(校)、各直屬單位、政法系統、教育系統、衛生系統、國資系統、工商聯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評選推薦工作;兵直黨工委負責兵團機關相關部門單位的評選推薦工作。各單位將推薦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在征求紀檢、公安等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結對群眾意見并公示后,上報兵團“民族團結一家親”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公示。 (二)表彰范圍。兵團表彰獎勵先進集體50個、先進個人200名,廳局級以上干部不參加兵團先進個人評選表彰,處級干部評選比例總體上不超過20%,各師(市)不得推薦本師(市)為先進集體。推薦為自治區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不重復推薦。 (三)獎勵方式。對先進集體,頒發獎牌;對先進個人,頒發榮譽證書,每人獎勵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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