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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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行政裁決 |
![]() | 行政復議 |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
![]() | 兵團人社局 |
![]()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材料(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有關證據材料,申請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對申請人的復議事項,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2、審理責任:通知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并要求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收到答辯書后,行政復議部門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針對疑問情況或經當事人請示,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 3、裁決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作出裁決,制作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復議決定書書(說明作出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及行使訴權的期限)。 4、執行責任:行政復議決定生效后,被申請人應當自覺履行。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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