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 |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處罰 |
![]() | 【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3號
第十三條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區劃定前已經合法修建的不得擴建,因公路建設或者保障公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遮擋公路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 |
![]() | 兵團交通運輸局 |
![]() | 1.立案階段:行政執法機關檢查或者接到舉報,發現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應立即制止,予以審查,并在7日決定是否立案。 |
![]() | 按照管轄區域行使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