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措施、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 | 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措施、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處罰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七號修訂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修正 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
![]() | 兵團衛計委 |
![]() | 1.立案階段: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予以審查,確定是否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書面記錄存檔并反饋。 2.調查階段: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依法收集制作相關證據。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對案件調查情況進行合議,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依據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的內容和依據、當事人救濟的途徑等內容)。 6.送達階段:在規定期限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后,制作結案報告、歸檔保存。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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