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處罰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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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處罰 |
![]() | 對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處罰 |
![]() | 《消毒管理辦法》(2002年3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7號公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感染性疾病暴發、流行時,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
![]() | 兵團衛計委 |
![]() | 1.立案階段: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予以審查,確定是否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書面記錄存檔并反饋。 2.調查階段: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依法收集制作相關證據。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對案件調查情況進行合議,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依據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的內容和依據、當事人救濟的途徑等內容)。 6.送達階段:在規定期限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后,制作結案報告、歸檔保存。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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