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的衛生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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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修正2011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公布 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條: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2006年1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設置放射診療項目,應當按照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的類別,分別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和設置放射診療項目申請:(一)開展放射治療、核醫學工作的,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二)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三)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同時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的,向具有高類別審批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2〕25號)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審核、放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等衛生審查活動。 第三條第二款: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放射治療、核醫學建設項目的衛生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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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理階段: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條件;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20日內完成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階段:作出同意的批復決定或不同意的批復決定(不同意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送達階段:制發送達批復文件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定期不定期開展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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