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食品企業標準的備案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作者:
![]() | 其他類 |
![]() | 對食品企業標準的備案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地二十一號公布2015年10月1日施行) 第三十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在本企業適用,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規范性文件】《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管理辦法》(衛政法發〔2009〕54號) 第二條: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下列企業標準,應當在組織生產之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下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一)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二)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
![]() | 兵團衛計委 |
![]() | 1.受理階段: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條件;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備案階段:受理企業標準備案之日10個工作日內在備案登記表上標注備案號并加蓋備案章。 3.公告階段:備案后20個工作日內公示并抄送相關部門。 4.事后監管階段:不定期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注銷備案。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