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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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令第149號發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8月29日衛生部令第35號發布 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對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服務質量、技術水平、管理水平等進行綜合評價。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各級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醫療機構評審的具體實施。 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負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評審。 |
![]() | 兵團衛計委 |
![]() | 1.受理階段: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條件;一次性告知補齊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通知階段:發出評審通知,明確評審時間和日程安排。 3.評審階段:組織專家完成書面評價、醫療信息統計評價、現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等方面的綜合評審。 4.決定階段:根據專家組評審報告做出評審結論并向社會公示;對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醫院下達整改通知書。 5.事后監管階段:定期不定期開展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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