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鄭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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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 |
![]()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第四十三條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擾亂計劃生育工作秩序的; (三)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報復執行計劃生育的公務人員的。 |
![]() | 兵團衛計委 |
![]() | 1. 立案責任:發現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行為時,按照責任輕重,決定是否立案。 2. 調查責任:指定專人負責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保守有關秘密。 3. 審查責任:應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 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 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依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 送達責任:在規定期限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 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8. 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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