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社部、監察部第18號令第四章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并受理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報送材料,并進行備案。
2、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和管理制度,并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3、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