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密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的收繳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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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行政強制 |
![]() | 在保密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的收繳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五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給予收繳。 |
![]() | 兵團國家保密局 |
![]() | 1.立案責任:發現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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