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定密授權的備案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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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定密授權的備案 |
![]()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實施條例》第11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級機關作出的授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guī)定》條十三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決定,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機關、單位收到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后,應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
![]() | 兵團國家保密局 |
![]() | 1.受理責任: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決定是否受理。 2.備案責任:保存、登記備案材料。 3.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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