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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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2014年第136號) 第四十五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的,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撤銷其資質,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第四十六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七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八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第四十九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證書。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失實文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原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停止執業或者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第五十條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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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案階段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對社會消防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中,發現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受案。 2、調查階段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受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違法嫌疑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表明執法身份,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核階段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違法嫌疑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訴權。5、決定階段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審核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被處罰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被處罰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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