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案件調查、處理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作者:
![]() | 行政處罰 |
![]() | 娛樂場所案件調查、處理 |
![]()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 號) 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在必要時,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由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的案件。 下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認為案件重大、復雜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調查、處理。 |
![]() | 兵團公安局 |
![]() | 1.立案責任:發現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違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調查。 3.審查責任: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 4.告知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