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證或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收購生鮮乳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 | 對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證或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收購生鮮乳的處罰 |
![]() | 【法規】《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6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6號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許可證照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一)未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收購生鮮乳的;(二)生鮮乳收購站取得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后,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繼續從事生鮮乳收購的;(三)生鮮乳收購站收購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收購的生鮮乳的。 【法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奶業條例》(2003年8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11年9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2011年9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1號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范圍,履行奶業監督管理職責。 前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的職責,可以委托其所屬的奶業管理機構實施,但是行政許可除外。 |
![]() | 兵團畜牧獸醫局 |
![]() | 1.立案階段:在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管中發現、群眾舉報或投訴或下級部門上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非法收購、運輸、銷售生鮮乳的應立即制止,予以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階段: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等方式;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3.審查階段:調查終結,相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4.告知階段:向當事人書面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力;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5.決定階段: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執法機構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需要移送有權機關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規規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