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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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七十二條: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與種子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取消種子質量檢驗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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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案階段:予以審查,并在法定時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指定專人負責依法調查取證,并采取相應法定措施保存證據,制作法律文書,履行法定的告知內容及程序。 3.審查階段: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對情節復雜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制作處罰決定書。 4.告知階段: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5.決定階段: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情況等內容。 6.送達階段: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材料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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