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及假冒授權品種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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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七十三條第五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案件時,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六款: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貨值金額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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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案階段:予以審查,并在法定時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指定專人負責依法調查取證,并采取相應法定措施保存證據,制作法律文書,履行法定的告知內容及程序。 3.審查階段: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對情節復雜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制作處罰決定書。 4.告知階段: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5.決定階段: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情況等內容。 6.送達階段: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材料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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