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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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因生產經營假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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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案階段:予以審查,并在法定時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指定專人負責依法調查取證,并采取相應法定措施保存證據,制作法律文書,履行法定的告知內容及程序。 3.審查階段: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對情節復雜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制作處罰決定書。 4.告知階段: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5.決定階段: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情況等內容。 6.送達階段: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執行情況;材料歸檔。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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