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拒絕監督檢查和監測檢測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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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不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拒絕監督檢查和監測檢測的處罰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1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從事動物疫病研究與診療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違法行為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行為個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不履行動物疫情報告義務的;(二)不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資料的;(三)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四)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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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案階段:在接到舉報或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經初步調查,填寫《立案審批表》 報監督所負責人審批。 2.調查取證階段: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二人,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處罰機關應當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并制作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 3.審查階段:執法人員在調查結束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制作《案件處理意見書》,報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人審批。 4.告知階段:動物衛生監督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申辯,當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5.決定階段:動物衛生監督所應當及時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進行審查,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階段: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動物衛生監督所應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督查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執行情況,需要移送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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