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擅自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病原分離時不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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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擅自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病原分離時不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
![]() | 【法規】《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2005年11月16日經國務院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1月16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采集重大動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動物疫病病原分離時不遵守國家有關生物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 兵團畜牧獸醫局 |
![]() | 1.立案階段:在接到舉報或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經初步調查,填寫《立案審批表》 報監督所負責人審批。 2.調查取證階段: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不得少于二人,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處罰機關應當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并制作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 3.審查階段:執法人員在調查結束后,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制作《案件處理意見書》,報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人審批。 4.告知階段:動物衛生監督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進行陳述、申辯,當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5.決定階段:動物衛生監督所應當及時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進行審查,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6.送達階段: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動物衛生監督所應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督查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執行情況,需要移送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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