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進行涉外氣象探測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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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章】《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2006年11月7日中國氣象局令第13號)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非法探測設施,收繳非法獲取的氣象資料,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涉外氣象探測站(點)的;(二)超出批準布點數探測的;(三)對我國正在進行的氣象探測工作造成影響的;(四)未經批準變更探測地點、項目、時段的;(五)超過探測期限進行探測活動的;(六)自帶或者使用的氣象探測儀器設備未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檢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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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案階段:對行政檢查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的情況,進行審查核實,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階段:(1)證據收集。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向當事人出示證件后,全面、客觀、公正調查收集證據。(2)聽取陳述申辯。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并復核。 3.審查階段:(1)調查結果審查。主管局長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2)集體討論決定。對于情節復雜的或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1)處罰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2)聽證告知。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階段: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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