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兵團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的氣象探測環境及設施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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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兵團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的氣象探測環境及設施保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
![]() | 【法規】《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2012年8月29日國務院令第623號) 第五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 設有氣象臺站的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本部門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無線電管理、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有關工作。 【規章】《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2004年7月1日) 第四條第三款:設有氣象臺站的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氣象臺站的探測環境和設施的保護工作,并接受同級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
![]() | 兵團農業局 |
![]() | 1.落實監督階段: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管理對象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2.處置階段: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階段: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蹤監管。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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