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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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采集農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罰 |
![]() |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04號發布) 第二十三條: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
![]() | 兵團農業局 |
![]() | 1.立案階段:接到舉報、移送應予以調查,對現場進行實地考察,依法立案(不予立案應當告知理由),制發立案文書。 2.調查階段:對立案的案件,應當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 3.審查階段: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4.告知階段: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時,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5.決定階段:調查終結,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案情復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信息公開。 7.執行階段:監督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可以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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