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作者:
![]() | 行政檢查 |
![]() | 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 |
![]() | 【法規】《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6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6號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部門之間,監督檢查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監督抽查,并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乳品進行抽樣檢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
![]() | 兵團畜牧獸醫局 |
![]() | 1.檢查階段:依法加強對奶畜飼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銷售環節、運輸環節的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情況。 2.督促整改階段:對檢查中發現的各環節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下發整改通知書。 3.處置決定階段:根據職責權限范圍下發檢查通報,向社會公布有關檢查情況;有違法經營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企業進行處罰。 4.事后監管階段: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提出的整改意見應加強事后跟蹤與監督。 5.其它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