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無公害畜產品產地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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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規章】《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2002年4月29日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號公布,根據2007年11月8日農業部令第6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農業部現行規章清理結果》修正) 第十三條: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的認定工作。 【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牧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新事改辦〔2010〕20號) 第二項第二條:承擔提升自治區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指導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畜產品檢驗監測體系建設工作。 |
![]() | 兵團畜牧獸醫局 |
![]() | 1.受理階段:公示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的條件和產地認定的相關程序,告知相對人在產地認定過程中依法應當提交的各項材料。材料不全或存在問題時,按照要求告知相對人一次性補正材料內容。材料符合認定相關條件和程序的予以受理。存在法人不實、認定條件不夠及不按照程序辦理等情形的告知相對人理由。 2.審查階段:對受理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情況核實,材料符合相關認定條件和程序要求。進一步組織專家按照無公害農產品認定現場檢查規范對無公害畜產品產地環境現場檢查,并由自治區畜牧廳委托的檢測機構對現場環境進行檢測,并進一步核實材料相關內容。 3.決定階段:對材料、現場檢查和檢測機構檢測結果都符合條件的,發放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如其中之一不合格,不予發放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并書面告知不予認定理由。 4.送達階段: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證書制作好后,通過郵寄或通知相對人領取證書。 5.公開階段:每半年或一年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向全區通告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企業、社會組織或公民認定的名稱、地址、生產數量、認定有效期等相關信息。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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