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野生動植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監督檢查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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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檢查 |
![]() | 對野生動植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監督檢查 |
![]() |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年9月30日,國務院令第204號) 第十九條: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監督管理。對進入集貿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在集貿市場以外經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
![]() | 兵團林業局 |
![]() | 1.檢查階段:組織有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對在集貿市場以外經營利用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的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登記備案。 2.處置階段:依法處置,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3.移送階段: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對不屬于職權范圍的案件和其他事項,依法依紀移送其他機關處理。 4.事后監管階段:將檢查結果匯總后告知相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并依據檢查結果協調相關單位及時處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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