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國組織和個人從事防雷減災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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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行政檢查 |
![]() | 對外國組織和個人從事防雷減災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
![]() | 【規章】《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2013年6月1日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 第六條: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防雷減災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并在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接受當地省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
![]() | 兵團農業局 |
![]() | 1.落實監督階段: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管理對象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 2.處置階段: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階段: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匯總、分類、歸檔備查,并跟監測。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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