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 | 行政檢查 |
![]() | 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1號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201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
![]() | 兵團畜牧獸醫局 |
![]() | 1.檢查階段:2名以上檢查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出示證件,說明來意,告知相對 人權利義務。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等, 填寫檢查記錄;并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 2.督促整改階段:對不存在問題的企業出具《檢查意見書》,并向本單位領導審批。對存在問題的企業提出整改措施,出具整改通知書,并向本單位領導審批。 3.送達階段:對不存在問題的企業,把檢查意見書送達受檢單位。對存在問題的企業,送達整改通知書并責令其限期內整改。 4.整改驗收階段:對有問題企業的整改結果進行驗收。 5.處置決定:檢查結束后按規定通報結果。 6.事后監管階段:對有問題的企業在責令整改后,繼續進行監督檢查。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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