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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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處罰 |
![]() | 對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國家主席令第77號)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 兵團發展改革委 |
![]() | 1、立案:依法制發立案文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審查: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決定: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5、送達: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告知救濟渠道和時限。 6、執行: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7、聽證: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后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力。 8、陳述與申辯: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有權進行陳述與申辯。 9、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 | 新授予的職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