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及駐烏魯木齊市兵直單位投資項目備案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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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兵團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及駐烏魯木齊市兵直單位投資項目備案 |
![]()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三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備案,備案機關及其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第二部分第二條:及時修訂并公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管理負面清單制度,除目錄范圍內的項目外,一律實行備案制,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備案機關備案。 《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2號)第五條:本辦法第四條范圍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第十四條: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備案機關是投資主體注冊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新兵發〔2017〕52號)第三條:兵團、師投資主管部門對投資項目履行綜合管理職責。第四條: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第六條:兵直單位在烏魯木齊市建設的項目由兵團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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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受理: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對項目單位提供的項目備案申請表進行審查。 3、決定:作出資格認證;依情況即時辦結或按時辦結。 4、送達:制發送達證書;登記備案;信息公開。 5、監督: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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