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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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 行政許可 |
![]()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8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九條: 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
![]() | 兵團司法局 |
![]() | 從2018年2月1日起,兵團司法局依法下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及年度考核(年檢注冊)審批權限,由各師(市)司法局負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和年度考核工作,在兵團行政服務中心開展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和年度考核權限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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