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承包工程單位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合同后,未及時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未立即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未定期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其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情況,或者未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的處罰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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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處罰 |
![]() | 對外承包工程單位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合同后,未及時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未立即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未定期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其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情況,或者未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的處罰 |
![]() | 《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27號令)第五條第三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外承包工程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合同后,未及時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的;(二)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未立即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三)未定期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其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情況,或者未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資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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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立案責任:發現或接到舉報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以及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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