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簽發管理(含出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許可證)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作者:
![]() | 其他類 |
![]() | 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簽發管理(含出口許可證、自動進口許可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許可證)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第十一條: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進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進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第三十六條:國家規定有數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貨物,實行配額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管理。 《進出口商品許可證發證機構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0年第3號)第二章 發證機構設置 第三章 各發證機構職責 第十條:接收許可證局委托按照許可證管理商品發證目錄簽發部分進出口商品許可證?!敦浳锍隹谠S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11號)第五條:許可證局及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各特辦)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商務部授權的其他省會城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以下簡稱各地方發證機構)為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證工作。 《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令2004年第26號);《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發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號)以及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分級發證目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貨物目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等。 |
![]() | 兵團商務局 |
![]()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須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文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法定告知,發放或不予發放備案登記。(不予備案應當書面告知) 4、事后監管責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監管。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其他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