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初審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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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1號)第十七條:對屬于自由進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進口屬于自由進口的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為合同生效的條件。第三十九條:對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管理。出口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3號)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第四條以外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進行登記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的自由進出口技術合同,按屬地原則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登記。第四條:商務部負責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和政府投資項目中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審批的項目項下的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管理。 |
![]() | 兵團商務局 |
![]()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須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文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3、決定責任: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不予登記應當書面告知) 4、事后監管責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監管。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其他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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