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
發(fā)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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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外貿易法》(2004年7月1日施行)第九條:從事貨物進出口或者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辦理備案登記;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規(guī)定不需要備案登記的除外。《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14號)第三條:商務部是全國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的主管部門。第四條: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實行全國聯(lián)網和屬地化管理。商務部委托符合條件的地方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登記機關)負責辦理本地區(qū)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手續(xù);受委托的備案登記機關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備案登記。 |
![]() | 兵團商務局 |
![]() | 1、受理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須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文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人。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法定告知,發(fā)放或不予發(fā)放備案登記。(不予備案應當書面告知) 4、事后監(jiān)管責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監(jiān)管。 5、其他責任:法律法規(guī)其他規(guī)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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