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按照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領取勘查許可證滿6個月未施工或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處罰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作者:
![]() | 行政處罰 |
![]() | 對不按照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領取勘查許可證滿6個月未施工或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處罰 |
![]() |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國務院令第240號,根據2014年07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一)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
![]() | 兵團國土局 |
![]() | 1.立案責任:發現或接到舉報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行為,以及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會審責任: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主持召開會審會議,就本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提交的案件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進行審議,并自簽收之日起30日內提出會審意見。 5.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6.送達責任:制作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處罰決定,采取相關處罰。 8.其他責任:監督實施情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