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發布時間:18年07月16日
信息來源:兵團辦公廳
編輯: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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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條: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負責審查批準供礦山建設設計使用的勘探報告,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批復報送單位。勘探報告未經批準,不得作為礦山建設設計的依據。 |
![]() | 兵團國土局 |
![]() | 1.受理階段:審查備案材料是否齊全,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備案。備案材料不全的,通知評審機構一次性補齊; 2.審查階段: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資格,評審標準、程序是否合規等進行審查。 3.決定階段:作出備案或不予以備案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制發附有評審意見書的備案證明,通知申請人。不涉及國家機密和礦業權人無商業保密要求的,備案信息依申請公開。 5.事后監管階段: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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