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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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
![]()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 | 兵團安監局 |
![]() | 1.立案階段: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安監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制作《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給予撤銷資質的行政處罰依法撤銷其資質。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價值10萬元以上、撤銷有關資格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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