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設施、設備等相關規定的處罰
![]() | 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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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 | 兵團安監局 |
![]() | 1.立案階段: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安監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制作《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給予撤銷資質的行政處罰依法撤銷其資質。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價值10萬元以上、撤銷有關資格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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